1、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超过200元至1500元以内的费用,在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5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40%;
2、门诊特定病种:
(1)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15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75%;
(2)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75%。;
3、大病门诊: 大病医疗费用报销:
(1)起付标准为17000元;
(2)报销比例:
超过17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
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
4、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500元;
5、住院次数起付标准:
(1)第二次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
(2)第三次为三级医院24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