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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看待佛山一保时捷连撞等红灯 4 车致 2 死 1 伤车祸?和河南玛莎拉蒂案有何区别?

221 2024-03-24 13:57

一、你怎么看待佛山一保时捷连撞等红灯 4 车致 2 死 1 伤车祸?和河南玛莎拉蒂案有何区别?

网上有限的视频看:

死亡的汽车驾驶员应该是起火烧死的?

肇事车车门有大量血迹,是撞了摩托车或者电动车?

电动车抢救无效死亡,大概率应该是没带头盔把?或者说摩托车大概率应该是戴了头盔吧?

另外一辆车的记录仪显示,肇事车辆出事故前车速明显过快。

杭州那个死5人,6年,穿拖鞋开车,有法律人事在相关回答下的理客中很有意思,交通肇事罪;

南京“精神”宝马,有限制行为能力,但是最后综合考虑没有给与减刑判决,危害公共安全罪;

可以参考谭明明、黎景全、孙伟铭,有可操作的空间。

二、如何看待亳州大众CC失控漂移撞电线杆致2死3伤,车身几乎断成两截?

没什么看法,就想知道驾驶员是否酒后开车?喝了多少?怎么赔?

你让我看啥?

我搬个板凳,买五块钱瓜子跟你唠十块钱的汽车工程??我™要懂这个啊。

起因是什么?五个人是什么关系?怎么赔?处理结果是什么?

咱是当社会新闻看的,不是汽车安全驾驶教程。。。。。。

具体有教育意义(为什么什么都要有教育以?)不开快车,每天十分钟开车慢又怂。真恶心,为什么要有教育意义?

三、台湾游览车撞山崖致 6 死 39 伤,目前情况如何?为什么台湾旅游交通事故频发?

这次出事情的还是老的苏花公路,就是台9线。

苏花公路本身就非常危险,虽然路面质量还可以,但一边是万丈悬崖,一边是没有任何缓冲的太平洋,弯多路窄,和很多人想象的“海岸公路”完全是两回事。偏偏台湾的地形决定了花莲台东要前往台北都会区,就必须从苏花公路过,没有任何走其他路线的可能,这就造成了苏花公路上大车小车甚至自行车都挤在一起的局面。有环岛骑行的朋友,我都会劝他在苏花段坐火车,不要去台9线上和大车挤。

另一方面,台湾当然有环岛铁路,但以台湾的大小,多人出行还是汽车方便,不太可能像陆客一样汽车-火车-汽车这样折腾。陆客要这样搞,也是因为多年前发生过类似事故,数十人死亡,之后两岸协议,陆客在苏花公路段不得乘坐汽车,必须改搭火车。这也造成了台铁东线区间车的一个奇景:本来没什么人的区间车,新城站(太鲁阁)突然上来大批陆客,叽叽喳喳热闹非凡,然后苏澳新站一下子全下光,马上又恢复冷清。

所以,游览车(大巴)+危险路线,这两个要素组合,不是出不出事的问题,而是什么时候出事,出多大事的问题。就像你在大陆行走,一般会避开不走高速的大巴车。这东西太危险了,一个侧翻都能死两位数。每年春运暑运必有大巴事故严重死伤的新闻,大部分发生在非高速路段(以前还有卧铺通宵大巴这种雷中之雷)。回到台湾,从北部到东部这一线,北宜段是全封闭高速(国5),事故率相比苏花段就要来得低。

要改善这个问题,要等苏花改公路完全通车。从台北到花莲,全程封闭高速公路,事故率应该能下降一些。再从花莲到台东,花东纵谷的地理条件相比苏花段安全太多,走不走高速问题都不大,这样整个北部和东部的公路安全性会有改善。至于规划中的北宜直铁,虽然多少能吸引一些公路客流到火车上来,但一两百公里这个距离,汽车门到门的优势无可取代,该坐大巴的还是会坐大巴。

回到“为什么台湾旅游交通事故频发?”这个问题。其实台湾的交通事故死亡率不算非常夸张,每年每10万人死亡18人,在世界上大概是中游水平,而且其中有大量死亡数据是台湾远超世界平均水平的机车(摩托车)使用率贡献的,纯汽车事故率勉强算得上世界中上水平。

和大陆比得话,有个比较麻烦的问题,一般认为大陆的交通事故死亡数据统计口径比较诡异,而且随年份的变化趋势过于符合事前的预测。所以,民间数据一般认为大陆的数据每十万人20人左右。基本上,台湾交通事故的频率和大陆主流地区在一个量级。

四、河北蔚县交通事故致11死9伤是怎么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五、警方通报广东惠州一轿车撞路边摊并起火燃烧致 6 死 13 伤,事故原因是什么?车主应承担什么责任?

太可怕了。原因要调查清楚,并且警示后人。

生命只有一次,大家出门真的是要为自己和他人着想。

按手机、疲劳驾驶、毒驾都是祸害。

六、如何看待7月17日常州奔驰连撞多车的惨烈车祸,事故已造成3死10伤,肇事者和车主各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按照通报,疑似癫痫。(注意疑似)

请大家先看一则2009-08-12的旧新闻:

解放军广州458医院(广州空军医院)神经外科近日的一项统计显示,该科近两年收治的316名成人癫痫患者中,竟有31人有驾驶证,12人还是专职司机。神经外科主任唐运林教授说,癫痫病人驾车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隐患。 唐主任介绍,癫痫(俗称羊癫风)是一种神经系统发作性疾病,发病率约6.8‰,一般无先兆而突然发病,发病时意识丧失,四肢不自主抽搐,发作一般持续3—5分钟,后可逐渐清醒,对所发生的事情全然不知。正是由于这种发病的特殊性,癫痫患者驾驶车辆是非常危险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数量也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申领驾照的队伍当中。与此同时,也有少数癫痫病人也通过了考核,领取到了驾照。癫痫病人发病的不确定性,往往给驾车上路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全球每年高达127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伤残人数更多,相当于一场大战争。出现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多,癫痫病人驾车就是其中原因之一,国内关于癫痫患者驾车时突然发病,造成交通事故的报道屡见不鲜。 癫痫病作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禁忌,有明确的规定和原则要求。据了解,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7年4月1日已开始施行)明确规定,有癫痫病的人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但因为癫痫不发病时如同正常人,在常规身体检查中很难发现,只要驾车考试合格就能领取驾照。所以唐主任建议已考取驾照的癫痫病人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应从自己、家人和社会的安全出发,自觉、主动地放弃驾驶机动车辆,先治好癫痫病后,再去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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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评论里说的很好,7‰癫痫概率(经评论指出后,修正百分号)对受害人就是100%,此外,除了癫痫患者,红绿色盲考驾照的恐怕也有。

有人问,为什么查不出来,交管所要负责,这也如评论里所说,除了有发病史的,也有第一次犯病的。此外,考驾照时要隐瞒发病史记录也很难查询,就好比债务记录,也就是近几年才有了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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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评论里有问红绿色盲为什么不可以考驾照的,这就很尴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小型汽车(C牌)的,不低于150厘米。(2)视力: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3)辨色力:无赤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5)身体动力能力: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顺带一提:红绿色盲和色弱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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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有人问到法律责任问题,首先我们来看肇事驾驶者。

这里如果是第一次癫痫发作,实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而如果是隐瞒癫痫病史,则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上限7年。

这里有部分回答认为,如果隐瞒癫痫病史开车上路应属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举了无锡一则隐瞒癫痫开车事故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例,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严格来说,隐瞒癫痫上路的心态应该更接近过于自信的类型,存有轻信可以避免的侥幸心理,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过失犯罪可能更为合适。

目前这一问题在法学讨论群中均有争议,全国各地检察院定罪也不一致。

石家庄案例:交通肇事罪

深圳市案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严格来说,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是排斥关系,在主观方面上,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这两个罪名不存在竞合关系。

本案如认定是过失犯罪,也可认为是过失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存在竞合,上限也是七年,不论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都有解释的空间。

ps: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两个罪名,前者上限为七年,后者则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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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瞒癫痫病史,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欢迎大家展开讨论。

与本案案情未必符合,作假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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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继续更新,围绕题目,接下来是在车辆使用人和车辆所有人分离的情况下,关于车主的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判断车主有无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所以车主应该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常州市中院文件亦对此有所明确:

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交付保管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 使用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修理人或保管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