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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干扰殴打正在开车的司机判几年?

285 2024-03-13 08:58

一、乘客干扰殴打正在开车的司机判几年?

1.公交车司机在车辆行驶中擅离职守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大致有两种情形: 一是殴打行为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从而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 二是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驾驶人员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第一种情形,车辆失去控制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乘客殴打行为直接所致,因果关系明显。对此,行为人的行为如符合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的,应当以此定罪量刑。第二种情形,车辆失去控制造成交通事故虽是由驾驶人员擅离职守直接所致,但乘客的殴打行为又是引发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其对殴的惟一原因。对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审判参考》第197号案例)。

二、殴打公交车司机司法解释?

殴打公交车司机显然是构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罪,在司法实践中,殴打公交车司机可以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对乘客和行人造成了极大的安全威胁,对殴打公交车司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惩罚。需要注意的是,扰乱公共秩序罪是很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的统称。

三、殴打正在行驶的出租车司机是什么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1.

刑法中规定乘客殴打司机是犯罪。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殴打司机的,涉嫌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四、如何看待「成都两司机因开斗气车引致的男司机对女司机实施殴打」的社会事件?

特别声明,本文全文已经授权知乎日报独家发布,在此再次强调,请媒体工作者及广大网友尊重本人的劳动成果,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摘抄及在网络及实体出版物上使用,已获得授权单位除外。

欢迎广大知乎网友帮助提供侵权线索,本人将更新在文章中示众,我人微言轻,但是做为一个警察,不能容忍这种盗窃行为。

1、目前已经看到点击今日第1654期:“暴打女司机”事件,谁该负责?-搜狐新闻

点击今日第1654期:“暴打女司机”事件,谁该负责?该文章大段摘抄了我的原文内容,请搜狐得知后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2如何看待女司机两次别车惹怒男司机遭当街暴打?继续示众,来自大旗网,顺便帮你们改改宣传语,盗版聚合门户,剽窃影响中国。因为你们不只全文照搬了我的答案,还照搬了其他知友的答案,我要求大旗网公开道歉,并且将该编辑的当日工资赔偿给我,复制粘贴就领工资,你们雇我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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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事情的详细经过,我看了

@曾锴

的回答,梳理的非常清楚了,不再赘述,下面从我的角度来做一些行为分析,希望大家能够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

虽然是一个整个的事件,从具体行为上分为三个阶段,而在这三个阶段中,实际上涉及到了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个阶段,女司机违章变道,对后车司机造成了威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而曾锴所说的在匝道口缓速慢行,这个是不违法的,下道时减速是对的,要观察周围车辆通行情况,判断安全距离,只要不是临时停车,后车也应当保持耐心。

第二个阶段,两车间发生了口角,女司机出于报复的故意,强行干扰后车的正常行驶,并且曾锴也讲到,威胁到了其他行人的生命安全,在这个阶段,女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车辆在道路行驶中,对于其他行人是有杀伤性的,每一名司机都应该意识到这一点,所以在道路通行中使用危险的驾驶方法,实际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属于放任危险后果发生,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属于必须达到即遂后果才构成犯罪,只要有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此罪。公安机关应当对女司机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个阶段,两车停下后,男子对女司机进行了殴打,涉嫌寻衅滋事,从视频中可以看到,男子从右侧超车将女子截停后,从车门中将女子拽出来实施了殴打行为,手段非常残忍,我们可以看一下啊寻衅滋事罪的有关规定:

寻衅滋事罪[1],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男子的行为,符合该罪第一款所列情况,而关于什么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报复也是不健康动机的一种,不应从理解上缩小其范围;而情节恶劣,就是视频中所见,殴打的手段非常残忍。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方有过错在先,我就可以犯错在后,这个逻辑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只要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就必须予以处罚,所以认为“打得对”的诸位,可以休息休息了,平息一下心里的火气,如本案的情况,已经有视频证据证明女司机有犯罪行为,完全可以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了所谓争一口气把自己送进监狱,是没有道理的,并且危害行为已经处于过去时态,正当防卫是不可能构成的。在法律问题上,希望大家还是要保持理性,一时激愤,最终倒霉的还是自己。据说还有人要给男子捐款,这个不叫同情,属于资助犯罪者,不应得到赞许。

法律的教育意义,就在于使人更为理性的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是鼓励所谓的出一口气。法律是建立在尊重事实,理性思维的基础上的,自己不能做到理性,并不是可以违背法律的借口。在这样一起事件里,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才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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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女司机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误解,进一步解释一下,为什么其行为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故意杀人。

从主观故意上,女司机强行对其他正在行驶的车辆进行干扰,主观恶性明显,其忽视了道路交通环境中存在着复杂多人的生命安全,假设其行为造成严重交通事故,那么不仅车辆驾驶者及其乘员会受到伤害,更为严重的是路过该区域的无辜群众也可能遭受重大生命财产损失,而作为驾驶人,对于道路环境内其他人员的生命财产权益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开放的道路环境不是为某个人而存在的,明知可能造成重大生命财产安全损失,放任此种情况发生,就是我们说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是公共场所下,在该区域内所有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其行为虽然针对后车司机,而伤害的实质是针对该区域活动的所有人员。这个客体范围,比故意杀人罪中的他人生命权,要大的多,还包括了财产权的内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总的罪名,下面包括爆炸,决水,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10个罪名,从这些罪名上大家也可以看到其罪行的严重性,针对此类犯罪,法律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起刑标准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况是一样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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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知乎的时候,一直给自己划了一条线,就是不传播个人的价值观,但是我本人的职业是警察,是为法律服务的,维护法律尊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看待和分析问题,我觉得是本人职责所在,说句实在话,看到评论区很多朋友讲,你说的是对的,但是我做不到,或者你做的都是法理分析,没什么问题,但是实现不了,我承认,这些是客观现实。

但是如果每个人在遇到类似的事件时,都以做不到来赋予自己的违法行为合理性,那么法律的尊严就受到挑战,如果因为目前执法现状的诸多不足,就认为可以破坏法律,那么法律规范我们自身行为,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法律不可能杜绝所有犯罪行为,但是我希望大家理解,法律越完备,执行的越好,每个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护。

在这个事件里,我希望大家能够明确两个观念,第一个,就是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现在开车的人越来越多,希望所有驾驶者在开车时都能够明白,当我们在公开道路上行驶,我们对于共同存在于道路上的其他行人,是负有更多责任的,行人撞在你车上,可能是一个坑,你撞在行人身上,就是一条命;而第二个,就是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和思考问题,法律是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我只所以相信法律,是因为按照法律说的去做,人类的共同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不相信法律,那么我们还有什么规则可以用来规范人类的行为呢?依靠道德吗?道德如果有个强制力,那么就变成了法律,道德没有强制力,那么谁又会去遵守呢?在法律问题面前,我们并没有更多的选择。

法律之所以存在的根源,正是因为人类在不断的彼此伤害,如果没有法律,我们就会倒退进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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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的问题很多,选择有代表性的进行回应

1、我本人是个警察,所以我不能同意很多人法律没用的观点,这是我的职业道德,认为法律没用的诸位,不要再给我留言了,假如我受你们的影响,认为法律没用,那么又少了一个相信法律的警察,你们会高兴吗?我的建议是,不相信法律,就不要参与法律问题的讨论了,耽误了你的时间,也污染了别人的思想。

2、法律的规定和执行,不得不说是一个充满了矛盾的问题,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个问题上,什么是有法,什么是必严,不仅在广大群众中,就算是在公检法体系内,也存在着不同的解读,往往取决于办案人自身的法律认识,而个人素质,不是法律规定能够提高的,需要学习和深入的思考,所以你们问我会怎么办?我只能说,对不起,我只是个普通公民,从我的所知道的角度出发,说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但是我和大家一样,没法影响到成都警方的执法行为,如果想问这个,建议直接给成都警方打电话,如果仅对女司机进行违法处罚,我个人也是会很失望的。

3、有些朋友认为我是选择性的忽视了男司机拦截干扰女司机的行为,我没有这样的意图,只是从我的角度出发,目前公布出来的信息还很有限,仅有男司机一方的视频,女方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但是推断男司机的行为并不足够,所以出于谨慎考虑,我没有对男司机途中与女司机斗气的行为进行评价,曾锴的答案虽然语气激愤,但是按照他的梳理,过程的问题并不大,我希望大家忽略态度,关注事实。同时也期待有更全面的证据公布出来,帮助我们判断事实的真相,特别是女方的视频和道路监控。执法透明化公开化,是将来必然的改革方向,但是在没有充分证据之前我个人始终持审慎的态度。

4、具体事件的分析,请大家不要把它变成感情的宣泄,昨天专门有知友发私信来骂我,说真的,我很伤心,这也是我在知乎回答问题以来的第一次,但是我不打算公布私信,正向我说的,别人犯错,不意味着我可以侵犯他的隐私。我们只是在讨论一个问题,不合你的心意,你可以不看,更可以发表你的观点来探讨,但是骂人一点儿用都没有,其实从我回答这个题,我就知道会卷入这样的纷争,但是在我回答前,我没有看到足够理性的答案,所以还是希望大家能够有更多思考的角度,从实际情况看,也达到了目的,网络是用于发表言论的地方,但是不应用于侮辱他人。

5、我的知乎答题,是我的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我更希望大家把我看成一个当警察的普通人,而不是一个符号化的警察代言人,对不起,我不能代表警察队伍,我们这个队伍有200万人,就算是公安部长,也不能代表其中的每一个人。

6、感谢和我探讨法律问题的各位知友,这对我本人也是知识的重新梳理和帮助,不过目前我还没看到足够的论据能够推翻我的看法,所以女方涉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男方涉嫌寻衅滋事的基本看法不会改变,有些人说这些都是口袋罪,那么欢迎你向全国人大提意见,要求修改法律,我只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及各要件构成来做出判断,欢迎对法理有研究的朋友继续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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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值班中,再来唠叨几句。

这次成都事件,能够引起这么大的反响,我想深层次的原因有三。

一、事件本身的曲折离奇,本来残酷殴打女司机的嫌疑人,在监控视频放出后,反而成了民众心目中的受害人和侠客,并且在后续的新闻报道中,男司机坦然承认了错误,而女司机还在继续演戏,演技我们就不评价了,说真心话,类似这样的人,我在工作中见过没有一百也有八十,所以我说人性之恶,没有底线,对于自私自利者来说,他们心中不仅没有法律,更没有道德。我们必须肯定的是,她是受害者,但是同时她也是嫌疑人,假如试图利用受害者的身份而拒不承担嫌疑人的责任,那么她也只能让我们感到恶心。当然你恶心归恶心,比你更恶心的我也见过,所以我也就懒得唾弃你了。至于男司机,知错能改,希望事情完结之后,能够吸取教训,不再犯错。

二、大家之所以如此愤怒,其实并不是单单针对这个女司机,一是她已经成为了所有在道路上野蛮驾驶的司机的代言人,而曾经被他们伤害过的人们,这一次终于集体爆发;二是执法现状造成的法律无用论,我们看到点赞最高被关闭的答案,包括还有一些没有被关闭的答案中,认为打的对的人还是很多,当法律不能正确发挥他的作用,群众就会选择用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即便这样的解决方式是有害的,毕竟自身的利益更为重要。这很值得我们执法者深思,在过往的事件中,我们并没有依法履行我们的责任,道路上的侵权每天都在发生,被侵权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侵权者的过错得不到惩罚,在公平正义面前,每个警察都应该自省自责,客观条件是确实存在的,但是至少我们还能更努力一些,一个人带来一点微小的改变,就更能帮助执法环境的改善,我们经常说中国民众法律素质太低,而在法律问题上,作为执法者的警察无疑应当主动承担更多责任。

三、后续的剧情实在太过精彩,并且结果始终还没有公布,大家的胃口自然放不下来。女司机被人肉,新闻媒体集中报道,警方拖延不决。看到女司机被公布出来很多信息,并且明确的发现很多资料从公安内网泄露,我真心感到难过,我们这些执法者中还有这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我想后续的处罚会让他们更为难过,泄露公民隐私,就算她是一名嫌疑人,在没有得到审批允许的情况下,也是不能原谅的,曝光出来的信息更是与案件本身毫无关系,证明她过去犯过多少错误,对事件本身毫无意义,可悲的是,一些警察自己跳了出来,不管你出于什么目的,你使警察和法律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又下滑了一个台阶。身为警察而知法犯法,怎么能让群众增强对法律的信心?所以在很多时候,我也感到无力和疲惫。媒体的操守,也一直是一个被诟病的问题,不过我不是新闻从业者,不宜多说,至于最终的处理结果,我本人持乐观态度,面对重大新闻事件,审慎一些不是坏事,盲目下结论比耽误时间而下准确的结论更为有害,我想女司机无法逃脱她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让我们共同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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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是我对于评论区的一些回应,说真心话,不能正确理解和故意曲解我文章的人有点儿多,所以难免有一些伤心,不过我想积极的讨论不是坏事,讨论越深入和越充分,我对自己文章的看法也更全面,就当复习法律知识了,因为这几天联系我的人比较多,所以下面其他答主的答案我都没有看,刚才补了补课,觉得收获很大。

关于女司机适用罪名的问题,上午有些知乎上的律师朋友跟我也有讨论,基本一致认为达到了以其他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的标准,下面我从知友

@Smallay

的答案中选取一部分引用内容,是关于一个类似案件的法律分析,希望有所借鉴

而法学硕士、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赵世峰律师介绍, 开斗气车主要是指机动车驾驶员之间因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纠纷,从而相互斗气,相互追逐,相互故意碰撞、别车等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驾驶人明知在道路上尤其是繁华拥挤路段开斗气车可能危害对方及其他公众的安全,却仍然开斗气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那就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基于质疑我袒护男司机的知友还在喋喋不休,关于更详细的视频分析,引用知友

@卞老板

答案中的部分搜狐网友3536399

1,男车起初正常行驶,不算超速,几次拼杀之后也是在自己车道行驶,没有随意变线行为。 2,女车7秒打灯即转,灯只闪了一下就开始变线,14秒完成变线到右二车道,属低速突变,男车被刹车是必然。 3,男车延迟一秒后决定报复,连变三条车道压向女车,这个时候有一个问题,女车到底知道不知道自己刚才的变线刚压人了?我认为知道,原因有二: 1)女车事后描述中承认,就是变道急了点儿,而不是男车莫名其妙别我,我后来别了他一下,说明知道自己行为在先。 2)女车在当时的反应,正常人如果不知道自己刚才做了什么而被突然挤压,应该是惊异,刹车让他过去(男车在她第一次变线时就是这么做的),哪怕后来再追上来报复,而这里女车始终没让,一直并肩在抢,26秒时车头依然出现在男车右侧,而不是左侧,可见此女子心态极其强悍,这远不是一般女司机能做到的。 4,接下来男车提速,并不存在压女车现象,中间2次变道是为了超车,男车这时一比一平,准备走了。 5,女车随后追上,男车说了一句把娃抱好,50-56秒间女车轻松完成对男车的挤压,男车绝不是主动进入非机道的,是发现女车追杀后避让进去的。 6,女车这一盘子打压极其凶狠,别车后车头向左,直接封住双车道,这是极有经验的欲至人于死地的做法。 7,男车绕开女车后直行,而女车继续追止来试图挤压,1.02秒时女车车头再次在男车右侧出现,男车又摁拉吧又提速才甩开她,这个女人已经快疯了。 8,1.27秒,男车内女人说了一句,还要来啊。。。这是什么意思?女车又追上来了,这还是正常的路怒么?这是追杀,在几次并肩中,女人没发现车里有孩子吗?我认为她早发现了,原因是她自己说的,她说男车的女人在骂她(男车行车记录仪显示张某的老婆没骂过她),她能看得见男车里的女人,她会看不见女人抱着的孩子吗? 9,1.34秒,男车司机说算喽算喽,再次提速准备远离她,这说明男车已经意识到这个女人疯了,投降了,要跑了。 10,1.46,女车再度追上男车,男车里女人说了句,吼吹子吼,这时候女车司机必定是在骂人,此时两车应处于平行状态,那么,是什么让这个女人如此不依不饶?疯狂提速去追一个逃跑的车子? 结论只有一个,她失控了,被出口处别那一盘子气得失心疯了,管你孩子不孩子,别回你一盘子不够,她就想制造事故。

我刚才重新看了一遍视频,从男子的行车视频中所得出的结论与上述内容一致,所以如果不是专门来黑我的话,大家还是好好对照这个分析过程看视频吧,另外我很奇怪的是,很多人在我的评论区写大段回复来批驳我,有这个时间你自己写个答案多好,哪怕就是为了黑我,评论区多少算是我的主场,天时地利人和都不占,实在不是明智之举,看着你们几个人在那里互相赞来赞去,你说我要是笑的话,是不是太不善良了?可是真的忍不住啊!不过你们大可以继续玩,我从来不关闭评论区,至于批评我法律水平低,业务素质差,县城小民警(你知道这是城市对乡村的歧视吗?),我全盘接受,同时我还告诉你,我还又黑又胖又丑,我自己都黑自己三十五年了,你再怎么帮忙,也超不过我的。

最后,我想说的是,感谢大家关注这个问题,不管说的对还是错,但是我相信这次事件,能够让社会各层面对法律有更深刻的认知,过去我们做的不好,今后让我们一起努力,至少不让下一代还生活在这样的环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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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知友@沉默提供视频,由于知乎尚不支持该网站视频,链接如下

女子酒后暴脾气 高跟鞋猛踹宝马车-20150518法治进行时

大家可以从6分35秒后,往后看,看看这种强行变道行为,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对于此类行为,仅处以违法惩罚是不足够的,只有严厉惩处,才能有效制止不良驾驶习惯,为大家提供更为安全的行驶环境。

五、深圳一代驾司机为何遭多保安殴打?

这是最近发生在深圳街头的一幕

被打的是一名代驾司机,到底现场发生了什么?打人的是谁?代驾为何被打?现在情况如何?

现场:代驾司机遭殴打

事发龙华区帝龙城KTV,据多名代驾司机介绍,昨日凌晨1点多,代驾司机蒲师傅正在该KTV门口等待客人,当时蒲师傅骑着代驾专用的单车站在路边,随后有保安人员前来沟通,而后双方发生口角和争执,“接着蒲师傅就被几个保安拳打脚踢的打了一顿。”

根据其他代驾司机提供的现场拍摄视频,南都记者看到,蒲师傅推着单车站在帝龙城KTV门外的一个电线杆旁,接着一名身穿便装的工作人员踢了蒲师傅一脚,并质问“你骂谁啊?”

六、开车途中殴打出租车司机算什么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租车司机行驶过程中遭乘客殴打的,司机第一时间应该平稳停车,然后报警处理,而乘客的行为是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构成轻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七、殴打他人的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怎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殴打他人《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八、公交车殴打司机乘客阻止有没有法律责任?

当然有法律责任了,看谁先动手谁的责任就大

九、结伙殴打他人与殴打他人有区别吗?

结伙殴打他人与殴打他人区别:本质上是一样的伤害行为,只是结伙殴打他人社会危害性大一些,处罚应当严厉一些。

  民间之间如果因有纠纷,而引起的斗殴,一般是故意伤害罪。不到轻伤以上后果,只能治安处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费用。如果是黑社会、或者类似混混 随意殴打他人,构成是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十、殴打他人的传唤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64条、第71条、第92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第106条、第123条、第1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出示《拘留证》《逮捕证》。

对拘传、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不需要开《传唤通知书》。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的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