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
1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指政府为满足公民文化需求和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提供的基本文化设施、基本文化产品和基本文化服务。
2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公民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公民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非常重大,需要积极投入资源和精力来保障。
3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图书馆、文化中心、博物馆、文化活动等,这些设施和服务的建设和运营都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投入。
二、公共文化体育培训的意义?
体育公共文化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公共文化服务首先讲的就是“公共”,也就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享受或接触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其中公共文化服务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体育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中占有艺术欣赏的作用,只有体育公共文化服务事业不断的发展才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完善,最终有效地促进我国建设成服务型政府。
三、什么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为公民普遍提供的、覆盖面广、基本符合国家、社会和个人需求、并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基础文化服务。
这些公共文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博物馆、文化艺术活动、文化展览、文化宣传、传统文化保护等服务。
其目的是促进公众文化意识的普及和提高,丰富国民的文化素质和知识储备,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实现全民共享文化资源的目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要条件。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规划要求?
要健康向上,安全实用,寓教于乐,挺好的。
五、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文?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六、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支持标准?
答: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支持标准是存在的。
1.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要制定相应的财政支持标准,这些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能够得到有效地支持。
2.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支持标准是指政府对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事业提供的经费的标准规范,这些标准通常会根据不同类型的文化服务事业的不同需求而进行调整。
3.在我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支持标准的制定需要遵循透明、公正、公开的原则,政府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七、西方体育文化的基本模式?
西方体育文化,起源于古希腊、罗马的西欧文化。它是在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下,以城市为中心发展起来的,以竞技为主要特征的一种体育文化。西方体育文化与资本主义历史条件以及竞争、冒险的哲学思想相适应,从而形成了重视“练形”、健美,讲究外在统一和激烈竞争的风格。奥林匹克运动文化便是西方资产阶级价值观的产物。它的基本概念或范畴,如尊重、和平、友谊、团结、公平、人的全面发展都是西方工业文明的产物。这些观念代表了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趋势,具有进步意义。它'是一个超越体育范畴,影响波及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现象。
随着西方物质文明的高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对现代社会中精神颓废的生活感到失望和厌倦。而东方体育中强调“养生修性”,练养结合,动静平衡的体育思想,对西方人来说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他们试图从东方的处世之道和养生方法中寻求出路。
人类对仅追求胜负与狂热刺激的西方体育竞技日感不满,人们需要更多层面的身心体验和更深邃的高情感活动。东方体育具有注重肉体和精神统一的文化价值特征,在缓解高科技带给人类的不良影响方面,具有划时代的功能效应,成为满足人类精神需求,促进人类身心健康的高情感体育活动。
八、16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有哪些?
答: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九、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内容是?
一是确定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包括群众的读书看报看电影看电视收听广播以及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群众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内容。比如看电影,要保证农村群众一村一个月要看一场电影,并提出放映的片目应该包括两年之内在国产院线上映的优秀影片。
二是就设施和人员保障做了一些规定,比如在哪个层级设置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特别是在基层乡村和城市社区,建设综合性的文化设施场所,面积、服务条件、辐射半径包括设施所需要的队伍数量,都做出明确规定。
十、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服务项目与内容
项目
内容
标准
基本服务项目
读书看报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2.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收听广播
3.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4.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观看电视
5.通过直播卫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观赏电影
6.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7.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送地方戏
8.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设施开放
9.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10.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文体活动
11.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
12.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培养群众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
硬件设施
文化设施
13.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在辖区内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设置综合文化站,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等进行规划建设。
14.公共博物馆、公共美术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15.结合基层公共服务综合设施建设,整合闲置中小学校等资源,在村(社区)统筹建设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因地制宜配置文体器材。
广电设施
16.县级以上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按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建设。
体育设施
17.县级以上设立公共体育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配置群众体育活动器材设备,或纳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整合设置。
流动设施
18.根据基层实际,为每个县配备用于图书借阅、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的流动文化车,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辅助设施
19.各级公共文化设施为残疾人配备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配备安全检查设备。
人员配备
人员编制
20.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按照职能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等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配齐工作人员。
21.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配备有编制人员1-2人,规模较大的乡镇适当增加;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设有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文化岗位。
业务培训
22.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二、标准实施
(一)本标准是国家颁布的指导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国家指导标准,结合当地群众需求、政府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标准,建立国家指导标准与地方实施标准相衔接的标准体系。
(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从2015年起开始实施,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根据国家指导标准以及本地制定的实施标准,明确具体的落实措施、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标准实施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标准以县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
(三)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按照标准科学测算所需经费,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保障当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老少边穷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予以补助,同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安排资金,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四)文化部、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