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虚拟币市场的快速发展,合约交易因其高杠杆、双向做空等特性成为投资者追逐的热土,伴随而来的“盗币”事件频发——有人通过盗取他人账户私钥、助记词,或利用合约交易漏洞非法转移他人虚拟币,这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如何界定?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虚拟币合约盗币”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进行深入分析。
虚拟币“盗币”行为本质:侵犯财产权,法律明确禁止
虚拟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虽然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拟币作为具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盗币”行为,无论是通过黑客技术盗取账户、恶意植入木马窃取私钥,还是以“代持”“理财”为名骗取他人虚拟币后非法转移,本质上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主观故意: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客观行为:秘密窃取或骗取他人虚拟币;
- 侵害客体:他人对虚拟币的合法所有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约交易中的“盗币”是否属于“金融犯罪”?
虚拟币合约交易涉及高杠杆、衍生品等复杂机制,部分“盗币”行为可能伴随市场操纵、非法经营等行为,
- 利用合约漏洞“盗币”:若交易平台存在技术漏洞,行为人通过恶意刷单、篡改数据等方式“盗取”平台或他人虚拟币,可能同时构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
- 内外勾结“盗币”:若平台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通过违规操作盗取用户虚拟币,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或贪污罪(若涉及国有单位财产);
- “黑吃黑”式盗币:通过伪造合约交易记录、诱骗他人入金后非法转移资金,可能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明确虚拟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币合约交易更是被列为“非法金融活动”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盗币”行为因交易本身“非法”而合法——用户因合约交易被盗取的虚拟币,其财产权仍受法律保护,盗币者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