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行使城镇集体工业的行业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职能,负责城镇集体工业的行业管理和市直属城镇集体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城镇集体工业行业管理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城镇集体经济政策,参与研究制定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
2、负责指导和服务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经营、信息、咨询等服务;负责对全市城镇集体工业行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3、维护城镇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4、负责市直属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的加强资产运营和管理,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市直属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等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
5、协调与有关部门或单位之间关系,开展经济合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城镇集体经济。
6、加强服务功能,指导企业盘活集体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增强企业经济效益。
7、指导企业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和社会救济工作。
8、开展调查研究,汇集整理、综合分析行业信息,及时反映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9、负责市属城镇集体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