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最新标准
高度不得超过1.5m。
《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第四十八条 主要材料半成品的堆放应做到,大型模具等材料要一头见齐;钢筋堆放整齐,用木方垫起。不得放在潮湿和暴露在外受雨水冲淋。
堆放高度,直径不准超过1.2m,圆盘钢筋不准超过1m;砖、砌块等应码成方垛,高度不准超过1.5m并距沟槽坑边不小于1.5m,防止坍塌。
第四十九条 建筑用砂应堆成方,石子应当按不同粒径规格分别堆放成方;各种模板应当按规格分类码放整齐,地面应平整夯实,叠放高度一般不应超过1.5m;
混凝土构件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按照规格、型号堆放,垫木位置要正确,多层构件的垫木要上下对齐,跺位不准超高;混凝土墙板宜设置插放架,插放架要焊接或绑扎牢固,防止倒塌。
材料堆放的要求和准则要根据材料种类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堆放材料,材料分类、分批、分规格堆放,整齐、整洁、安全;
2、砂石料堆放无厚大底脚,堆放整齐。挂牌标明产地、规格、进场日期;
3、砖砌体堆放整齐
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1)三同时制度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组织、执行程序;上报、备案的执行程序等。
(2)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设备、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日常检查的责任人员,检查的周期、标准、线路,发现问题的处置等内容。
(3)定期维护检修制度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周期、维护范围、维护标准等内容。
(4)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须进行定期检测的设备种类、名称、数量;有权进行检测的部门或人员;检测的标准及检测结果管理;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取得和管理等内容。
(5)安全操作规程
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电气、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内部机动车辆、建筑施工维护、机加工等对人身安全健康、生产工艺流程及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备、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编号
pos机的商户编号一共是15位,编号含义:机构代码(3位)+地区码(4位)+商户类型(4位)+商户顺序号(4位)。 构成要素: 1-3位收单机构,4-7位行政区,8-11位商户类型,最后4位是随机码。
1-3位收单机构: 头三位代表收单机构,可以是银行或拥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4-7位行政区:这四位数是行政区划代码,这个编码和身份证号的前四位是一致的,精确到市。
8-11位商户类型:这四位代表着pos商户代码,也叫MCC码,是业内人士比较关注的数据,这个代码直接关系着你刷卡有没有积分。
另外,收单机构的跳码、套码行为也是针对的商户类型MCC码。
最后4位是随机码:随机码,无实际意义,主要为了区分商户。
四、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9)
为了保证操作和人身的安全,以及避免出现各种危险因素。建筑施工任何起重机械是严禁用吊篮吊人的。
一、《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摘录
4.1.15 起重机作业时,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范围内设置警界线,并有监护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禁止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摘录
2.0.17 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2.0.18 严禁用塔式起重机载运人员。
五、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从严把好设备准入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起重机,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一)汽车起重机租赁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未登记相关业务的;
(二)汽车起重机产权单位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起重性能表以及自检合格证明的;
(三)汽车起重机产权单位配备司机,司机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的;
(四)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一条或多条的。
三、按规定编制方案
施工单位应编制汽车起重机吊装方案,充分考虑基础平整度和承载力、支腿占地范围、周边外电线路、周围大型设备和建(构)筑物、附近基坑沟槽、对现况道路和周边居民影响等因素,确定吊装作业的位置,根据作业幅度、吊物重量、起升高度等,结合起重性能确定汽车起重机的选型,并根据吊物重量、吊物尺寸等确定吊索具规格和吊装方法。涉及使用2台或2台以上汽车起重机抬吊作业、使用汽车起重机安装设备构件等、汽车起重机现场组装、汽车起重机与周边机械设备存在相互干扰等危大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程序。
四、严格履行进场验收程序
汽车起重机为租赁的,施工单位应审核租赁单位的营业执照,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汽车起重机产权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起重性能表以及自检合格证明等。汽车起重机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17)中的《流动式起重机械检查验收表》(表AQ-C8-5),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控
施工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应结合汽车起重机吊装方案、使用说明书以及《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等标准规范,在作业前对汽车起重机司机和信号司索工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安全注意事项。信号司索工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汽车起重机司机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
六、强化安全检查和旁站监督
施工单位应加强汽车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安全隐患,要及时责令整改。应重点检查设备是否按吊装方案确定的位置就位,基础是否平整坚实稳固,设备是否与周边外电线路、周围大型设备和建(构)筑物、附近基坑沟槽等保持安全距离,吊索具的规格和吊装方法是否符合方案要求,吊物是否绑扎牢固或按规定使用容器,吊物是否超载,起重臂旋转半径范围内是否有人或车辆经过等,存在安全风险的,施工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或安全检查人员应全过程旁站监督。吊装区域必须设置警示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