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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的职责和义务?

216 2025-04-03 06:36

一、理事的职责和义务?

1.

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参加理事会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按工作要求落实工作。

2.

根据理事会的要求,落实理事会的日常工作,起草理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3.

配合理事长处理本社的日常工作,执行好各项管理制度。

4.

按照本社的分工各司其责,协调配合,负责做好专业化服务的准备、开展和组织验收工作。

二、董事会理事的职责?

一、 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参加理事会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按工作要求落实工作。

二、 根据理事会的要求,落实理事会的日常工作,起草理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 配合理事长处理本社的日常工作,执行好各项管理制度。

四、 按照本社的分工各司其责,协调配合,负责做好专业化服务的准备、开展和组织验收工作。

五、 参议和落实本社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

六、 完成理事会交代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校友会理事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主持校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定、执行校友会建设和发展计划;

(三)每年讨论增补、取消理事会成员;

(四)推荐、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确定下届理事会人选;

(五)负责定期向校友报告工作情况和公布财务状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宗亲理事长职责?

1.主持慈善总会的全面工作的情况。

2.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检查上述四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汇报给宗亲的有关事项的决议的意见。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并代表宗亲有关事项。

4.决定其他重大事件的情况。

五、家长理事会职责?

家长理事会成员应带头学习教育理论,熟悉教育法规,掌握教育规律,积极探讨和交流学校联系,共育新人的经验,在家教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等。

六、扶贫理事会职责?

1、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商议本辖区扶贫工作中的各项事宜;

2、开通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0539—4885021),负责受理辖区内涉及扶贫工作的群众举报,能自行解决的自行解决,不能自行解决的向上级部门申请解决;

3、对贫困户应纳入未纳入、不应纳入但纳入、应退出未退出、不应退出但退出的情况,监督委员会有权利召集涉及村的村两委和扶贫理事会进行重新讨论商定,同意无异议后,按照贫困户新增程序(两公示一公告)和退出程序(一公示一公告)进行,并妥善处理因该项工作引发的矛盾及信访等问题;

4、对贫困村应退出未退出、不应退出但退出的情况,监督委员会有权利召集涉及村村两委和扶贫理事会进行重新讨论商定,同意无异议后,按照贫困村退出程序(一公示一公告)进行,并妥善处理因该项工作引发的矛盾及信访等问题;

5、对辖区内项目建设前的选定、初评,建设中的日常监督、工程推进,建成后的实际收益分配,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监督委员会有权利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召开开发区、村、施工方三方会议进行商定。

6、对小额扶贫信贷、富民生产贷、富民发展贷、富民农户贷等金融贷款发放工作,监督委员会有权利进行监督,对贫困户授信、办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以及骗贷、冒名顶替等行为的,及时召集涉及村的村两委和扶贫理事会进行商定,并妥善处理因该项工作引发的矛盾及信访等问题;

7、监督委员会商定后形成的有关事项,纸质版必须由扶贫办主任、工作区书记、包工作区班子成员共同签字后报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村级扶贫理事会工作职责及要求

1、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所有理事会成员划分联系片区,每人代表村内一个区域,涉及扶贫工作相关问题,必须征求所代表区域内的每户群众意见,同时负责区域内贫困户的意见征求、问题诉求等方面工作;

2、原则上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商议本村扶贫工作中的各项事宜,会议由理事会内村两委成员理事召集,理事长主持,名誉理事长也要参加。如遇紧急情况,由村两委提议或理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联名提议也可召开。

3、对贫困户应纳入未纳入、不应纳入但纳入、应退出未退出、不应退出但退出的情况,由理事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商讨,经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上报村两委同意后,按照贫困户新增程序(两公示一公告)和退出程序(一公示一公告)进行,并妥善处理因该项工作引发的矛盾及信访等问题;

4、对项目建设前的选定、初评,建设中的进度监督,建成后的实际收益分配等工作,由理事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商讨,经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上报村两委同意后方可进行,理事会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交会议研究处理,并妥善处理因该项工作引发的矛盾及信访等问题;

5、对小额扶贫信贷、富民生产贷、富民发展贷、富民农户贷的发放,理事会要协助村两委做好前期贫困户家庭情况核实、授信,确需申请贷款的,由理事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商讨,经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上报村两委同意后方可进行,发现骗贷、冒名顶替贷款等问题及时提交会议研究,并妥善处理因该项工作引发的矛盾及信访等问题;

6、理事会商定后形成的有关事项,上报村两委研究通过,纸质版必须由涉及贫困户、理事长、包村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或负责人共同签字;

7、如果理事会形成的意见与村两委意见相冲突,逐级上报上级委员会裁定,裁定过程必须记录在案;

8、本扶贫理事会只负责村内扶贫工作相关事宜,不代表村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

9、村两委要对扶贫理事会工作提供场所等保障。

七、基金会理事职责?

基金会理事的职责如下: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指导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权;

4. 参与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的权利;

(二)理事应履行的义务:

1. 执行理事会决议;

2.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的义务;

3. 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的义务;

4. 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八、村委理事长职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九、残联理事会职责?

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贯彻上级机关的指示和决定。决定中国残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年度工作计划等。

十、村理事会职责?

村理事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基本形式,其职责如下:

1. 组织开展村内公共事务的讨论、决策和实施,包括村庄建设、环境保护、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事项。

2. 组织村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代表的产生,对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等成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3. 组织村民自治的各项活动,如文体活动、义务劳动等。

4.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处理村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5. 组织村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

6. 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扶贫救灾等公益事业。

总之,村理事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代表村民处理村内事务,维护村民的权益和利益,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