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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房源 管理依据?

189 2024-05-19 20:17

一、公租房房源 管理依据?

2021年公租房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2021年公租房租金如何计算?5年后买下公租房便宜吗

2021年公租房新政策

2021北京市公租房新政策:

1、公租房资格设“有效期”

2021年4月29日,北京住建委发布了加强公租房资格复核管理通知,提出拟设立公租房资格“有效期”制度,对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的家庭开展定期资格复核。

2、公租房备案复核

取得公租房备案资格的家庭,需要在轮候期间进行资格定期复核。每满24个月复核一次,并提前1月主动申报。复核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财产等情况。

2021公租房新政策:

1、房源要求和标准

公租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套均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2、规定准入条件

一是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3、优先保障对象

优先人才类及二孩家庭等。另一方面增加公租房拆套合租和宿舍型房源配置,满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就简住宿需求。

二、公租房规范管理概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三、公租房日常管理职责?

公租房管理的工作职责:研究起草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具体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房源储备、投放计划,承担住房保障项目监督管理、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审核配租、信息统计和分析等工作,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四、公租房维修管理办法?

回答如下:公租房维修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点:

1. 维修责任:公租房维修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维修管理制度和方案,明确维修责任、维修标准和维修流程。

2. 维修资金:公租房维修资金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同时还可以通过租金收入等途径筹集。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记录。

3. 维修内容:公租房维修内容包括房屋内外的各种设施和设备,如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门窗、墙面、地面等房屋建筑结构。

4. 维修流程: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维修管理制度和方案,建立完善的维修流程,包括报修、维修派单、维修验收和维修记录等环节,确保维修工作的有序进行。

5. 维修标准:公租房维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同时还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维修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

6. 维修监督: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监督机制,加强对维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同时还应当接受租户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五、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六、公租房清退管理细则?

公租房清退的政策。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公租房动态管理办法?

一、动态管理内容

对市、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房源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对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享受货币化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以及待保对象在保障资格、供应分配及房屋使用等各阶段、各环节进行的经常性管理。

二、资格动态管理审核办法

1、利用《郑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对保障对象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2、利用郑州市数据服务查询平台对保障对象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3、利用不动产、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保障对象进行房产信息核对。

4、利用保障房管理系统对保障对象信息进行适时核对。

5、采取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社保、公积金等部门参与,联合或专项对保障对象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6、采取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具有审计功能的会计公司)审核的方式对保障对象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三、供应动态管理实物配租

严格按照《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施细则(试行)》(郑房〔2020〕157号)实施配租,在配租过程中发现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辖区资格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参加自主报名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3、系统自动配租到位或已选定住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的;

5、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四、使用动态管理

1、租金调整。经资格管理部门审核涉及保障标准调整的对象,辖区住房保障使用管理部门重新核算租金,从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租金缴纳。对提前退租的,不足整月按整月收取。

2、房屋续租。辖区住房保障使用管理部门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告知承租人。经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下达《限期退回房源通知书》,告知其在租赁期满时腾退房屋。

3、房屋腾退。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或产权单位委托运营机构负责房屋清退工作,对长期空置房屋内遗留物品采取登报启事、公证证据保全等措施落实有关腾退工作。

(1)辖区住房保障使用管理部门收到保障资格退出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下达《限期退回房源通知书》。

(2)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机构(或房源所在辖区使用管理部门)联系承租人,确定验房时间,派专人与承租人共同现场验房。房屋如有属于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缺失或改

八、公租房设置门禁管理的好处?

公租房门禁管理系统,依照国内各处称呼不同,也是租赁屋门禁管理系统、视频门禁管理、居住证门禁管理、智能化门禁管理系统、二代证门禁管理软件、电子行业门禁、二代身份证门禁管理软件等。

门禁管理软件重点是联合祖国及公安部,根据对于流动人口岗位信息及操作过程的灵活采到来做到预防犯罪和管制违警的能力。

公租房门禁管理软件通过在外来群众进出过多的租用屋单位户外、小区出入口、从业场所等方位使用带身份证、住房、居民卡等鉴识功能的机械化刷卡门禁系统,来促进人们即时成功结束流动人口资料登记,同时根据门禁管理软件进出记载明白了外来群众时刻的具体OA信息。

九、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十、公租房运营管理包括哪些工作?

公租房管理运营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量不足的问题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物业管理,要求侧重于管理与服务,两者相结合,能够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的问题,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