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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武汉市住宅建设总公司还存在吗?

155 2024-01-10 22:22

一、现在武汉市住宅建设总公司还存在吗?

武汉市住宅建设总公司经查不存在,可能更名了或者注销了。

类似的有武汉市住宅开发公司,该公司位于硚口区游艺路4号。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综合开发、商品房出售及出租。建筑材料、建筑五金、水暖器材、建筑钢材、木制半成品、木材批发兼零售。

二、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怎么样?

唐山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公司,拥有项目经理46人,高级工程师3名,一级、二级、三级工程师46人。 主要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三、住宅建设是啥意思?

住宅建设意思是指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建设,比如职工家属住宅、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等。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建设,均应以中小型户(1~2居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 

四、一建住宅建设流程?

1、图纸审核,由一般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组织,对房屋结构及建筑施工图纸内

容进行审核。

2、正规工程需要进度施工组织设计(对以后各种施工内容进行施工方案设计比

如模板啊、外脚手架等等)、布置现场平面施工图。不正规的随便规划。

3、对房屋进行定位放线,准备挖土(已经打好桩开挖,没有的话还需要打桩,根据图纸设计来定。)

4、施工阶段:挖土(其中涉及到土方运输等等)——照结构图纸进行基础工程施工(基础工程有很多种类了,是否有地下室,是否需要砖胎模,是深基础还是浅基础等等)——主体工程(分主体砼工程,主体砌墙,主体施工同时水电安装预埋需要同时进行)——中间结构验收合格(包含很多如实体检测,质检站验收等等)——装修工程(内外墙体粉刷,油漆工程,配套安装工程,防水工程等等是否要求精装修)水电管道线管同时安装,最后通水通电——(住宅商品房还要求分户验收),最后竣工验收。

五、12层住宅建设标准?

民用住宅标准》中规定,住宅建筑层数达到12层或12层以上时,应配置不少于2部电梯。也就是说,低于12层时,仅需配置顶多1部电梯。

另外,虽然已经跨越了27米这条界线,但是7层至11层的住宅建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是一样的。

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基于上面两条原因,就单栋建筑而言,即便是高度超过27米超出了“多层建筑的范畴”,只要不超过11层,其公共部分的设计与多层建筑是一样的。在住宅建筑设计中,相比起多层建筑,小高层能更好的利用土地,楼栋数相同的情况下能得到更多的面积,品质也较之多层建筑没有明显降低。当然,在楼栋间距控制、消防车道设置等方面,小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是存在差别的。

六、七层住宅建设内容?

七层住宅楼属于多层建筑,除常规建筑外,要设有电梯及消防设施等。

七、湖北省住宅建设标准?

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八、住宅建设成本指标?

1、桩基工程(如有):70~100元/平方米;

2、钢筋:40~75KG/平方米(多层含量较低、高层含量较高),合160~300元/平方米;3、砼:0.3~0.5立方/平方米(多层含量较低、高层含量较高),合100~165元/平方米;4、砌体工程:60~120元/平方米(多层含量较高、高层含量较低);

5、抹灰工程:25~40元/平方米;

6、外墙工程(包括保温):50~100元/平方米(以一般涂料为标准,如为石材或幕墙,则可能高达300~1000元/平方米;7、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含消防):60~120元/平方米(按小区档次,多层略低一些);

8、屋面工程:15~30元/平方米(多层含量较高、高层含量较低);

9、门窗工程(不含进户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门窗面积约为0.25~0.5平方米(与设计及是否高档很大关系,高档的比例较大),造价90~300元/平方米,一般为90~150元/平方米,如采用高档铝合金门窗,则可能达到300元/平方米;

10、土方、进户门、烟道及公共部位装饰工程:30~150元/平方米(与小区档次高低关系很大,档次越高,造价越高)等等;

九、湖北省城市住宅建设规定?

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暂行办法》是一则地方办法,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中文名

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暂行办法

外文名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日期】1991-11-07

  【生效日期】1991-1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1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第一条为了引导城镇个人投资建设住宅,加强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非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人住宅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的规划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的标准,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居住水平和建设用地计划确定并公布),可在城镇申请建造个人住宅:

  (一)夫妇双方都是城镇户口;

  (二)夫妇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为非城镇户口,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农转非”条件;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为城镇常住户口的自理口粮进城的农民,其建房地点限制在县城的郊区、县级市的郊区,以及建制镇、非建制镇的工矿区。

第五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应纳入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

第六条党政机关干部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必须采取合作、集资和住宅合作社等有组织的形式。其他可以在城镇建房的人员,在城市的市区、县城的城区建房,应当采取合作、集资和住宅合作社等有组织的形式;在上述地点以外的其他地方建房,可以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单独建造。

  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申请建造个人住宅,应当先就资金和材料来源、建筑方式等写出书面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

第七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应以建多层住宅为主。在城市的市区、县城的城区,不准新建平房;在城市的郊区、县城的郊区,以及建制镇、非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内,不准建造单门独院式平房。

第八条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其用地面积,大中城市内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其他城镇内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

第九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要十分重视节约土地,做到布局合理,符合消防、交通、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妨碍市容和毗邻房屋的通风采光条件。

第十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要注重提高工程质量,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城镇个人集资、合作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自行选择有相应技术等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自行选择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执照的单位承担施工。

第十一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其资金、材料等来源必须正当。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的实际造价必须与投资者本人的各项正当资金来源相符。任何人不得挤占用于生产建设的计划内物资建造个人住宅,不得挪用公款公物或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资财营建个人住宅,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给对方好处的方式换取资金、物资,或者压价购买建房材料、支付运输、劳务等费用。

第十二条城镇个人申请建造住宅,按下列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持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改建、扩建私人住宅,还须持有原房屋所有权证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申请表》,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城镇规划区内农户申请建造个人住宅,向村委会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签署意见。

  (二)持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申请表》,到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办理个人建造住宅手续(合作建房和集资建房可由组织实施单位统一办理),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建设地点,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持上述(一)、(二)项证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四)持上述各项证件和设计图纸,到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应在规定的施工期内按时完工,并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规划、房地产、土地等有关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手续。

第十四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后,原住公房的,必须在个人住宅建成后的二个月内退出。本办法施行之日以前,个人建造了住宅且仍住公房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二个月之内退出公房。

第十五条城镇个人建造的住宅,应主要用于自住,如要出售或出租,应遵守国家税法税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住宅建设的政策、法规,对个人建造住宅给予积极支持和扶助,妥善安排建房计划、土地使用计划和物资供应。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或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城镇个人建房、售房滥收费用。

第十七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费用的减免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鼓励城镇个人在银行办理建房储蓄。在银行已办建房储蓄的储户,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建房借款。

第十九条对不按规定办理手续建房的、不符合建房条件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建房批件建房的、超面积建房的,以及在建房中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者,分别由城镇规划、房地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尚无规定的,由上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仍占住公房的,由公房产权单位对其所住的公房,全部按超标准面积收取房租,并处应交房租一至三倍的罚款。

  上述各项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处理。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高层住宅建设步骤及时间?

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也可以说是把设计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的过程。它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施工作业的场所称为“建筑施工现场”或叫“施工现场”,也叫工地。

  高层住宅施工顺序具体方案步骤:

  1. 施工流向和施工顺序。

  2. 施工阶段划分。

  3. 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选择。

  4. 安全施工设计。

  5. 环境保护内容及方法。

  施工部署:

  1.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及安全目标。

  2.拟投人的最高人数和平均人数。

  3.分包计划,劳动力使用计划,材料供应计划,机械设备供应计划。

  4.施工程序。

  5.项目管理总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