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保密工作制度有哪些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保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主任由党支部书记担任,副主任由行政领导兼任,委员由其他队班子成员担任,保密办设在书记办公室,负责保密日常事务。保密委员会在上级党委和上级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密办 处理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保密范围
1.由业主、监理、地方政府、公司下发的有关保密资料,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此类文件内容不得泄露。
2.涉及机密级事项的党政发文、电、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不得泄露。
3.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4、项目通过实践而得出的尚未公布的技术诀窍和工艺不得泄露。
5.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方案、策略、报价、标底及统一对外措施不得泄露。
6.项目部领导之间有关重大事情的决定和决策在没有公布之前不得泄露。
7.以上要求保密的事项如发生泄露,将追究其相关责任,给予适当的处罚。
二、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仓库安全保密方案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是规范公司安全保密行为、安全保密工作的依据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程序只允许特定时空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财务、人事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设计方案等,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文档、体系文件、操作规程、知识产权等等。财务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的财务、资产及相关统计数字。人事秘密主要是与公司人力资源现状、招聘计划员工隐私、劳资状况等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招聘计划等。日常秘密主要包括不限于:日常文件文档、资料等。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定价政策、财务资料、客户资料、市场推广计划,等等。
第四条 公司所有职员、外派人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公司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秘 书等负有特别的保秘责任。
第二节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方向、规划及决策等;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六)公司科研专有技术、专利、知识产权、工程设计、等等;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 、 “机密”、 “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 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 泄露会使公司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技术专利等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3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秘密级别由归口管理部室依据第七条确定,并确定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十条
发现已经或者可能泄露秘密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主管部室或公司领导;主管部室或领导接到报告,应及时处理。
三、公司保密工作要求
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五、公司保密工作制度范本
(1)由机关、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人负责,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
(2)建立机关、单位保密工作 岗位责任制,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及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将保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
(3)对在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4)结合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5)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六、公司保密工作实行
1机关全体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等保密方面的法规法律。
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保守捍卫国家秘密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
七、公司保密工作制度模板
一、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二、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三、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四、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五、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
六、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七、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八、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九、涉密人员如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事项,造成泄密的,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及格。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钦州高新区工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公司保密管理办法
公安涉密设备的采购应当由专门的供应商进行供应,签署保密协议,对他进行涉密纪律的培训,才可以正式采购
九、公司保密工作制度汇编
保密措施具体有哪些:
1、加强门卫制度;
2、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
3、加强信息管理;
4、建立内部保密制度;
5、分解工资结构增加保密津贴;
6、订立守密协议;
7、建立建全人事制度;
8、与协作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产品。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之前,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便产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组成产品的成分及组成的方式等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密期限最长为多少年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回答于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