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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戊类厂房消防要求?

114 2025-03-20 14:25

一、丁戊类厂房消防要求?

1、 甲类厂房、仓库之间以及与一二级乙、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2米,耐火等级每降低以及间距增加2米,如甲类与三级是14米、与四级是16米;

2、 一二级乙、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与一二级乙、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耐火等级每降低一级,间距增加2米,如一二级之间10米、一二级与三级12米、一二级与四级14米、四级与四级18米等

二、戊类厂房油漆工段防火分隔要求?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和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2. 仓库防火分隔

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2)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三、丁戊类厂房消防设计要求?

从防火分区上说,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面积不限,高层防火分区不大于4000平方米,地下或半地下不大于1000平方米。

从疏散上来说,一二级耐火等级疏散距离不限,地下丁类不超过45米,戊类不超过60米。也就是说,地上丁戊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话,不需要考虑疏散距离的问题。

四、丁戊类厂房消防通道要求?

1、 甲类厂房、仓库之间以及与一二级乙、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2米,耐火等级每降低以及间距增加2米,如甲类与三级是14米、与四级是16米;

2、 一二级乙、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与一二级乙、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耐火等级每降低一级,间距增加2米,如一二级之间10米、一二级与三级12米、一二级与四级14米、四级与四级18米等

五、丁戊类厂房消防设计规范?

从防火分区上说,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面积不限,高层防火分区不大于4000平方米,地下或半地下不大于1000平方米。

从疏散上来说,一二级耐火等级疏散距离不限,地下丁类不超过45米,戊类不超过60米。也就是说,地上丁戊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话,不需要考虑疏散距离的问题。

六、丁戊类厂房消防系统要求?

一、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厂房周围应设室外消火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室内消火栓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下列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戊类厂房。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除本规范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高层乙、丙类厂房。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根据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设置机械排烟、机械防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其中不包含室内消火栓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四、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3、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其他厂房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七、丁戊类车间消防设计规范?

一、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厂房周围应设室外消火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室内消火栓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下列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戊类厂房。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除本规范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高层乙、丙类厂房。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根据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设置机械排烟、机械防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其中不包含室内消火栓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四、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3、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其他厂房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八、对于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 )时,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仍可按丁、戊类确定?

对于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 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时,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仍可按丁、戊类确定

九、丁戊类厂房需要消防备案吗?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如果备案抽中的就是备案凭证及备案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专篇)

5、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申报申请(委托书要标明被委托人职务、权限、联系方式、授权时间)加盖公章。

6、所报审图纸必须是蓝图,并盖有设计单位报审章。并附有装修所在层的原始平面竣工图,用虚实线标出装修部位。

7、原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份(复印件)98年以前竣工验收的不需要

十、丁戊类厂房如何设计消防通道?

第6.0.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6.0.2条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6.0.3条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第6.0.4条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第6.0.5条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一个堆场、储罐区的总储量超过表6.0.5的规定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

注:一个易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25000m2或一个可燃材料堆场占地面积超过40000m2时,宜增设与环

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宜超过150m。

第6.0.6条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第6.0.7条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第6.0.8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6.0.9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6.0.10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6.0.11条 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6.0.12条 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内不应设有铁路线。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进入丙、丁、戊类厂房和库房时,其屋顶应采用非燃烧体结构或其他有效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