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山东实施细则?
《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保安服务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保安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为保安服务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保安服务企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加强保安力量建设,把单位保安工作统一纳入监管;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应当指导保安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工会及共青团组织。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业自律活动,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提高保安员履职能力,发挥保安队伍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保安监管力量建设,市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保安监管专职民警,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副所长负责保安监管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对保安从业人员定期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年内全员教育培训任务。公安机关每年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至少组织轮训一遍,保安从业单位每年对保安员至少组织轮训一遍。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思想政治、法律素养、业务技能等方面。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应当规范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开展保安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培训机构,应当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情况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报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在社会治安防范中的作用,深化“警保联控”工作。“警保联控”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公安部门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予以保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开展保安服务业典型宣传选树工作。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实行“一事一奖”。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保安师资格证书。
公安机关应当对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且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安服务许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安服务延伸派驻。公安机关确定的治安重点单位和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需要购买保安服务的,应当向保安服务公司购买。娱乐场所应当向保安服务公司购买保安服务,配备专业保安人员。鼓励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向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或者购买保安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安服务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保安服务政府采购行为。在采购合同中,严禁使用“秩序维护”等不规范用语替代“保安服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保安员证核发工作,在线受理保安员考试预约申请并开展资格审查,现场一站式完成信息采集、上机考试、体检体测、照相制证,落实“随到随考”,实现保安员考试发证“一次办好”。
第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条件招录保安员。保安员取得保安员证后方可上岗服务。
第十四条 保安员服装着装范围:
(一)保安服务公司招用的保安员;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安全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保安员;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等服务的保安员。
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端庄得体,保持服装整齐清洁。
第十五条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依法对保安从业单位开展保安服务以及执行劳动合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规定,省公安厅每年对保安服务公司至少组织检查1次,每次检查比例不低于5%;市级公安机关每半年对保安服务公司至少组织检查1次,每次检查比例不低于10%;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对保安服务公司至少组织检查1次,每次检查比例不低于25%。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派驻警务代表制度,督促指导保安守护押运公司落实枪支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武装守护押运“人、车、枪、弹、款”的安全。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枪支弹药领用审批、出入库登记、枪弹库(室、柜)24小时专人值守、枪弹分离和双人双锁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勤务应当携带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的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保安员证,做到人员、枪支、证件信息一致。
第十七条 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重点检查并约谈: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
(二)被客户单位投诉举报较多的;
(三)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四)因违反保安服务管理相关规定,被依法处罚的;
(五)需要进行重点检查并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一)被约谈2次以上(含2次)的;
(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因未按规定备案或撤销备案被给予警告1次以上(含1次)的;
(三)超出登记范围经营的;
(四)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五)以转包的形式开展培训业务的;
(六)以实习的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的;
(七)应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的其他情形。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法违规的,相关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可以当场改正的,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可以口头责令其当场改正;依法应当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对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至少由2名公安民警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过程应当自觉接受被检查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布保安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程序及举报投诉方式等信息。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4日
二、房县保安培训机构?
安豪集团致远培训学校陆续为房县、竹溪县、郧阳区等校园保安人员开展暑期校园保安技能培训,共计700余名保安员参加培训。
期间,培训采取理论授课和实操训练相结合的方式,理论课侧重于校园保安的岗位职责及要求、职业道德、应急处突、规范执勤、文明用语、仪容仪表等进行了详细讲解,对如何开展巡逻防控、外来人员排查登记、安全隐患排查等安全防范业务知识进行了介绍。
在现场教学和交流互动中,重点讲解校园八大件防护器械的功能、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还通过案例剖析及模拟真实场景,组织参训人员对防护器械及消防器材的使用进行现场演练,确保参训保安熟练运用装备,增强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提升突发情况下保安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维护校园安全。
此次暑期校园培训行程紧凑、时间连续,致远培训学校早谋划、早部署,圆满完成了整个培训工作,受到客户单位及相关领导的一致好评。
培训末期,在各属地内保大队的监督指导下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人员进行了考核,过关率达90%以上
三、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您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在校外开展培训业务的机构,制定的管理规范和措施。这些机构包括各种培训机构、学校外部培训班、家教机构等。
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机构的注册登记、师资力量的要求、教育教学质量的保障、课程设置的规范、收费标准的制定等方面。
此外,还要对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公平,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
四、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 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培训中心,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 注意观察进出培训中心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 及时关锁培训中心门窗,经常巡视培训中心,确保培训中心财产安全。
4、 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反映和联系。
5、 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课堂教学制度
1、 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 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 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 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三.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 成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培训中心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或每周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 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汇报。
4、 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培训中心设施设备。
四、饮水安全制度
1、 保证水源安全卫 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
2. 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五、课间管理制度
1、 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 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 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六、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 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培训中心,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 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课。
3、 培训中心涉及的一些有毒,腐蚀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七、用电安全制度
1、 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 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 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4、 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
八、组织保障制度
1、 建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中心安全工作。
2. 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3、 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 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九、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培训中心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 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 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 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五、保安公司属于培训机构么?
保安公司属于培训机构!
保安公司负责招18岁以上到25岁以下的适龄青年,由公安人员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讲解保安知识,职务范围,进行队列训练,擒拿格斗的训练,消防知识的培训,消防技能的培训。
当掌握这些知识后,会被分配到需要保安人员的单位,上岗工作。
六、上海培训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培训机构退费管理制度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的办学行为、健全机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退费管理办法。报名缴费后,无特殊情况不接受退费。
机构在收费时开具的收费收据或交易记录作为退费的标准。
一、退费执行标准:
1.若因机构原因造成学生无法完成学习计划的情况,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学校须退还剩余费用,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学生所交纳费-已消耗学费=剩余学费
2.机构开课前,学生因不可抗拒事由,如重大疾病、意外伤亡、
家庭原因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须退还剩余的费用,
计算方法如下:
学生所交纳费用-已消耗课时数×当季课单价=剩余学费
3.机构开课后申请退学、退费的情况班级开课2次后,学员有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事由申请退费、退学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扣除已消耗课时费之后,返还剩余学费的8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耗课时数×当季课单价)×80%=剩余学费
二、退学退费流程
1.学员家长提出申请,填写退费申请表。
2.任课教师沟通学员学习情况,确认责任方,根据具体原因及情况执行相应退费标准。
3.任课老师及教务核实课消情况,
签字确定(3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家长凭缴费收据或交易记录及已签批的退费申请表至所属校区前台开具退费单,由校区校长审核签字。
5.凭签字后的退费单由相关工作人员支出退费。此规定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咨询时向家长公示,并在缴费时以一式两份的形式,要求家长签字。
七、教育培训机构风险管理办法?
主要是学生安全的管控,不能超纲超学
八、2021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本市学科类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第三条 预付式消费是指学员预先向机构支付培训服务费用,在本机构或本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六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规范提前收费时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第七条 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第八条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第九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第十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第十一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二条 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机构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第十四条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预收费资金存管条件的银行,开立一个资金存管账户。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定期将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异动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依据风险程度,有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九、山西校外培训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若因校方的原因造成学生无法完成学习计划的情况,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学校须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
第二,学校开课前,学生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而向学校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5%手续费,再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
第三,签订协议前务必看清协议内容 建议消费者保留维权证据。协议中有相关退费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以消费者和商家订立的协议为准(无效格式条款除外)
十、陕西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陕西省民办培训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
陕政办发 〔2014〕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技工教育的管理。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二)严格规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和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审批。
(三)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设立,由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严格按照《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134号)规定执行。
(六)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七)坚决杜绝举办者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两所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各地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对在同一教育资源上分别设立两所以上民办学校(机构)的,清理后只保留一所民办学校。举办者可自主选择拟注销的教育机构,审批部门应充分考虑其办学需求并尊重举办者的选择。对不配合清理工作的,由审批主管部门按照“学历教育学校优先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原则商定应予注销办学资质的学校,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二、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命名
(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开制作的广告、校牌和网站中不得使用简称。
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冠名由“行政区划+字号+标识”三部分组成。学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等字号和超过审批部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字号。
(九)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学校命名原则为:
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命名为“×××职业学校”。
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统一命名为“×××(初级/高级)中学”。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2)
小学统一命名为“×××小学”。
其他各级各类社会文化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学校命名原则为: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统一命名为“×××技能培训学校”。
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工学校”。
高级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高级技工学校”。
培养预备技师的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师学院”。
三、严格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十一)全省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协作配合”的原则,依据工作职责履行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十二)全省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工商、价格、新闻出版广电、信息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的监管,坚决查处违规行为。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各类媒体和广告载体进行宣传前必须在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建立媒体与学校主管部门沟通联络机制,加强新闻媒体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新闻报道、评优活动和广告业务的管理。媒体承接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传业务时,要认真核查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照等,并对刊发的广告、信息报道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负全责。
(十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牵头建立民办学校公共信息平台,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管理、上传和维护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信息、办学情况、年度检查等综合数据,供公众查询识别。
(十五)加强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官方网站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教育网站前置审核备案制度,将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官方网站信息纳入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考核内容。信息管理部门要对已经注册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官方网站进行清查,并将清查结果通报学校主管部门。
(十六)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科学的年度检查制度,并将年度检查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评优、资助、奖励和审查招生资格的主要依据。对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十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向审批机关备案。探索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加强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财务人员的进修和培训,定期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和审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3)
(十八)未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办学机构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联合办学,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不得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设立和举办中外联合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等。
(十九)严厉打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参与或组织非法集资。主管部门对发现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非法集资行为应第一时间通报公安部门。各地要按照“打早打小”原则严厉打击民办教育领域非法集资行为。公安、金融等部门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非法集资行为要依法及时立案,及时介入处置,避免问题蔓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