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服务类包含哪些?
包含机关食堂,机关保洁,公益性岗位。
二、山西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可延期吗?
可延期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符合合同的履行方式和合同价款不变的情况下,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可以延期。此外,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履行合同的,政府还可以与供应商协商解决,从而达到延期合同的目的。延期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可以使得政府部门获得更好的服务和更多的选择机会,同时也可以为供应商提供更为稳定的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合作伙伴关系的深入,这对维护政府与供应商的长期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
三、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吗?
国内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部分项目的采购,而其他的则由各单位自行采购。中国的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占了很大的比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一定采购金额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集中采购。
自行采购也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
四、政府采购超过限额怎么采购?
投标文件中如果超过政府招标限额则视为废标处理,如果最终工作量超出限额,则要按照约定实际金额结算
五、软件系统采购采购什么政府采购方式?
软件系统属于政府采购的货物类采购品目,其预算金额达到采购当地执行的货物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当地货物类政府采购限额以上、但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可以采用询价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性质特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六、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秩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有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七、如何投标政府采购?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3、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达到了限购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八、政府集中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流程:
(一)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
(二)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
(三)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一般货物采购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物品采购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
(五)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七)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八)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要有专家参与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九)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十)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
(十一)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九、政府采购工程,采用什么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一般采用以下6种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十、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有何规定?
政府采购监督的形式: 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而言,以监督的时间为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全过程监督;以监督对象为准,政府采购监督可以分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和对供应商的监督;以监督主体为准,政府采购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自身监督。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政府监督主体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以及监察机关等。政府采购监督的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供应商。